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机企业经营许可证要求有什么变化?

发布时间:2023-10-30浏览次数: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需要向民航主管部门或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第十一条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单位需要有实施安全运营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操控人员;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无人机和有关的设施、设备;还要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样才能保证持续的安全运营能力。如果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同时按照新规规定,如果单位使用不超过一百五十公斤的植保无人机,进行常规的农业作业,不需要取得运营合格证。单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后,或者进行常规农业植保作业的活动时,都不需要再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但是在新规明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前,无人机企业经营主要的许可资质,还是通航经营许可证。


Copyright © 2015-2024
ZZYZWK . All Right Reserved
郑州一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微信扫码 了解更多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孵化一号楼7楼
资质业务:037167584840
公司邮编:450000

一株营销

售后服务部
资质业务:037167584840
电子邮箱:web@zzyzwl.com

版权所有:郑州一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1号楼

Copyright©2015-2024 www.zzyzwl.com 备案编号:豫ICP备18034860号 营业执照公示 网站地图 免责条款 失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