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21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河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四个片区:雄安、正定、曹妃甸、大兴机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告知承诺。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经营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必须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所列电信业务的具体划分。


2、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涉及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服务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事先在金融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六、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不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地不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


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


2.业务发展计划表(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提交)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1份)


4.申请承诺书(原件扫描件1份,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二)补充材料清单


企业获得许可后,均应按照承诺书中填写的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1份,至少应提交客户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事务负责人3个不同人员的劳动合同)


2、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1份,至少应提交客户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事务负责人3个不同人员的社保证明)


3、主要办事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1份)


4、服务器等设施托管接入协议(原件扫描件1份)


5、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原件扫描件1份,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6、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原件扫描件1份,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7.公司章程(原件扫描件1份,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


(三)其它告知事项


对未在承诺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约定期限内提交应补交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


电信管理机构将在作出审批决定9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和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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