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事项名称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实施主体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条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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