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2-04-07浏览次数: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42号)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2、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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