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发布时间:2022-05-12浏览次数:

根据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开始,对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新县政采平台)的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的方式注册进驻,申请入驻的供应商只需提供信用承诺函(见附件),不再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需对做出的承诺事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新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 :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采平台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采平台供应商形象,我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入驻新县政采平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政采平台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本承诺书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八)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采平台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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