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商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豫财购﹝2021﹞1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已开展采购活动尚未签订合同、合同尚在履约期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 具体时间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2021年2月9日至3月6日)。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填写《政府采购入围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市级各预算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清理,并于2021年3月6日前汇总填写附件2统计表,连同自查清理情况说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至hnsqcgb@163.com,无相关情况也需报送)。
(二)重点核查阶段(2021年3月6日到3月20日)。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开展重点核查。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涉及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服务的采购项目核查比例不低于50%;核查结束后,各县区财政部门填报《政府采购入围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项目核查表》(附件3),连同清理核查情况、附件2统计表一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3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也将对市级预算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清理要求
(一)对尚未签订合同和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和财办库(2021)14号文件“二、(三)”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通知有关方。
(二)已签订合同尚在履约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合同,并通知有关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清理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市财政局于2021年2月10日起开设举报邮箱hnsqcgb@163.com,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邮箱反映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清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联系人:杨新建0370—2697567
王 敏0370—2697917(传真)
来源:商丘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