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

发布时间:2020-12-12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机制,利用政府采购大数据精准对接市场主体需求,拓展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综合运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措施,完善“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化平台,健全与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的合作机制,引导和鼓励融资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通道,促进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良性互动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积极引导更多融资机构参与,大幅提升我市融资规模,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政引导,鼓励依法融资。财政部门发挥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通过提高合同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激发融资服务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鼓励中小微企业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坚持市场主导,实现互惠互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机构与企业双向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开展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双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现合作共赢。
 
(三)坚持创新机制,推动“银企”对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服务机制,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
 
三、融资程序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需求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陆“周口市政府采购网”的“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进行供应商融资意向在线登记,并向融资机构了解融资产品,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申请。
 
(二)融资服务机构放贷。已对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融资机构,原则上自行直接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也可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再次核实确认。未对接该系统的融资机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书面致函确认,信息确认无误后,开展下一步的融资放贷服务。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化平台。省财政厅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与参与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实现系统互通、数据共享,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推动政府采购合同在线融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为融资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必要信息和便捷渠道。
 
(二)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闭环管理。财政部门内部(包括预算管理、国资、采购监管、资金支付等业务科室在内)要立足自身职责,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程序服务、合同备案管理、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协同推进,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全覆盖,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降低融资机构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机构放贷积极性。
 
(三)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通报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快合同签订、公告、备案工作进度,为金融机构尽早放贷、中小微企业尽快融资创造有利条件,提高融资效率。原则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限由法定30日内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合同备案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内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周口市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畅通渠道。
 
(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合同融资。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风险自担原则,金融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财政系统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融资担保、贷款补贴等政策的综合运用,提高政策的叠加效应。
 
(五)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格式见附件),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并告知供应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获取融资渠道和方式。采用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形式的,要将告知函嵌入电子招标采购文件。
 
(六)着力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多样贷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要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准入门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担保。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支持保市场主体、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
 
(二)采购人全力配合政府采购融资工作。采购人要切实提高站位,全力做好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配合工作,协助供应商根据融资需要及时变更合同账号信息。对于已融资抵押的政府采购合同锁定账号,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不得以不合法理由拒付或延长支付合同资金。
 
(三)建立信息归集和通报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政府采购融资情况统计表,市财政局及时汇总信息,按省财政厅要求定期上报信息。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工作台账,对于未按要求时间节点进行合同签订、公告、备案的采购单位进行通报,市财政局每季度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财政部门通过组织开展合同融资的融资机构要通过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五)责任追究机制。政府采购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融资服务机构违反信贷政策或者违背承诺开展融资贷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相关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同时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周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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